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和《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政字〔2013〕49号),结合成教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对原“院政字〔2010〕12号”文件进行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成人专科升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通过函授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已经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函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期间,须参加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外语专业学生要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可三次参加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4、校本部培养的函授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经学院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评定其在学期间的成绩,可不再参加由省学位办组织的主干课程的考试。
第三条 成人专科升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且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有一次及以上考试作弊记录者;
2、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水平未达到规定者;
3、因各种原因,修业年限超过该专业标准(三年)学制者;
4、主干课程有一门及以上正考不及格者;
5、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成教院负责审查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审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将材料汇总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2、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成教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成教院。
3、学院相关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理由,然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逐个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决定必须在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到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生效。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评定时间:
成教院及相关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应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教学过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推荐和预审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于最近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对学位申请者予以审核,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 对已经授予的成人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原授予决定并收回学位证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07级成人专科升本科生开始执行。